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振宇)(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9********,汉族,专科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系****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在翟某某(另案处理)的诱导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获取钱财,用自己身份信息申请注册办理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手续,通过翟某某卖给高某某(另案处理)公司,获利55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不起诉人办理的营业执照在其本人名下,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犯罪属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