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6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小型汽车行驶至晋州市039省道安新线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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