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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敬存)(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6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小型汽车行驶至晋州市039省道安新线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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