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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文兵)(公开版)_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翼检刑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乡**路**号**,住户籍地。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史鹏,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311线223公里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乙驾驶晋L****3轿车发生碰撞,李某甲受伤住院治疗。翼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李某甲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4mg/100ml。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同李某乙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甲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4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仅致本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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