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9********,汉族,研究生文化,案发时系公主岭市某某街道党工委书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长春市双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1月26日被解除留置措施,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双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7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08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公主岭某某局副局长,任副局长期间分管公园、广场改造、城市绿化、人行道方砖铺设和维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孙某某于2009年7月至2009年11月以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公主岭市解放广场及河南广场改建工程和2009年度市区泥泞路面和人行道铺设工作。孙某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在任某某局副局长期间对中标上述工程项目和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建工程的帮助,于2009年9月在李某某办公室,送给李某某2万元现金。后李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向孙某某索要3万元,此3万元孙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李某某岳母陈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3万元被李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2.2009年5月,李某某利用自己分管工作的便利,找到了时任公主岭市某某水泥制品厂厂长吕某某,借用公主岭市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私自决定将自己分管的公主岭市2009年市内方砖维修工程交由吕某某承建,李某某没有实际出资,工程的管理和经营都是吕某某实际负责,事后李某某获得2万元“利润”。2011年6月,李某某再次找到了时任公主岭市某某水泥制品厂厂长吕某某,借用公主岭市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私自决定将自己分管的公主岭市2011年朝阳坡人行步道及绿岛工程交由吕某某承建,李某某没有实际出资,工程的管理和经营都是吕某某实际负责,事后李某某获得13.62万元“利润”。
3.2010年李某某利用自己分管工作的便利,推荐某丙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孟某某借用某丁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公主岭市岭西三路中央绿岛工程,以及手续承建了2011年高速入口法制广场改造、大泉眼绿化工程、2014年借用某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公主岭市响铃公园改造工程,2015年承建了公主岭市绿化新建及改造工程、2017年借用某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公主岭市城区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十六标段、2019年借用某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响铃公园北门及景观围墙改造工程等。
2011年孟某某在公主岭市某辛街道购买了一块土地,交纳土地征地补偿款80万元,约定每平方米征地价格为43.5元。事后通过实际土地测量,孟某某多交纳了征地补偿款,孟某某多次向某辛街道索要多交纳的征地补偿款,某辛街道一直没有解决。2016年8月,孟某某找到时任公主岭市某某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某某,通过李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关系,找到了时任某辛街道党工委书记郑某某,帮助了孟某某要回了3.824975万元。事后,孟某某为感谢李某某的帮助,送给李某某2万元感谢费。
2015年10月31日,李某某以32.8万元的价格在长春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于2015年11月2日购买奥迪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950元,于2015年11月13日支付车辆购置税3.15万元,车牌号为吉CLB***。李某某于2016年年末找到孟某某,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40万元要求把奥迪车给顶出去,孟某某为了表达李某某曾经推荐孟某某公司承建公主岭市某某工程的帮助,孟某某分三次将40万元支付给李某某。2017年3月,孟某某以29万元价格将奥迪车卖给一个叫胡某某的二手车贩。孟某某亏损11万元。不计算车辆贬值,李某某通过顶车的行为非法获利3.955万元。
到案后李某某主动供述了收受孙某某、吕某某、孟某某贿赂的经过,于2019年11月7日上交违法所得26万元,于2020年1月19日补缴违法所得5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查封、扣押财务清单、简历等; 2.证人孙某某、蒋某某、吕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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