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至2017年期间,在未取得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北票市南八家乡红村村水泉东组滨河路北侧,建设滨河山庄占用并严重毁坏林地面积共计21.453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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