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15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办事处**家属院5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始,李*雪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吸收李*珍进入泌阳全柜科技公司,后李*珍介绍李XX投资。2014年12月李*珍又介绍李XX进入泌阳**科技公司任业务员,李XX在任业务员期间吸收多人存款。
本院认为,李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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