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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文庆)(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88********,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号院,现住漯河市召陵区**集团宿舍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漯上路利道液压厂门口处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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