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88********,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乡**村*号院,现住漯河市召陵区**集团宿舍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漯上路利道液压厂门口处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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