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9********,蒙古族,系大连**学校**,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路**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市**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甲、姜某甲、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袁某某、杨某甲、某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姜某乙、许某某、李某甲、王某乙、杨某乙 、常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乙和姜某甲因对象问题发生纠纷,并约定当晚晚自习结束后在教学楼前见面。当晚8时许,柳某乙纠集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等人到教学楼前等候姜某甲,因言语不和双方不欢而散。之后,柳某乙和刘镓瑀、赵某某、王某甲等人到大连**学院东侧的**烧烤店吃饭,姜某甲则到旅顺**区**菜饭店参加同学聚会。在吃饭的时候,柳某乙与姜某甲在电话里再次发生争吵,两人约定在烧烤店门前打架,柳某乙因害怕己方人少吃亏,便叫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等人再叫人过来帮忙打架。姜某甲与柳某乙约架后,便纠集一起吃饭的杨某乙、杨某甲等20余人赶到**特色烧烤店。在烧烤店门前的停车场,柳某乙纠集的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等一方与姜某甲纠集的杨某乙、杨某甲、袁某某、某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姜某乙、许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常某某等一方,发生斗殴,致柳某乙、王某甲、赵某某等人受伤。经大连顺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柳某乙钝性外力作用致左上唇皮肤挫裂伤、头皮挫伤、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王某甲钝性外力作用致左侧鼻骨单纯性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及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大**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