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221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某某市某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6时55分,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128.99mg/100ml)驾驶无号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曲沃县文公大街由东向西行至曲沃中医院西50米路段,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史某摩驾驶的晋L*****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案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造成事故同等责任,主动达成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史某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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