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XX驾驶豫A8XXXX号小型轿车从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与西流湖路交叉口由南向北行驶至农业路立交桥下掉头,沿着西三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州市监狱门口附近上西三环快速路,沿着西三环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右转下高架,沿建设路行驶至湖西路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李XX体内血醇含量为9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XX的供述;2.检验报告;3.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二(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指认照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XX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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