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汉族,博士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现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CGY***号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浜路交叉路口处时,将步行由南向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邢某某、杜某撞倒,造成邢某某、杜某受伤,其中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研究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为初犯、偶犯,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处理和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