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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文颜)(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嘉爵牌女士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熙春中路**酒楼出发,沿邵武市熙春路往华光路延伸段行驶,途经**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对李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的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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