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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新润)(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60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县**镇**街**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左右,曲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市中队在晋都南路开展路查路检行动。20时4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二轮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已达醉驾标准,城市中队民警将李某某送往曲沃县中医医院进行抽血,后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81.2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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