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3********,大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会泽县**镇五里**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云A0****号小型轿车在会泽县**街**超市门口起步时,碾压到行人段某某,造成段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甲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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