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喜,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92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县***镇派出所,现住**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喜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08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夏天,被不起诉人李某喜在**县***镇***村口***国道上,利用自己身份信息和照片,以200元的价格让对方现场在车中伪造一张驾驶证(姓名马*轩,驾驶证号:411102************,档案编号:411100******)。2019年12月3日下午,李某喜驾驶豫******黑色***小型轿车自***村沿**大道行驶至**公路交叉口西时,被**县公安局执勤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出示伪造驾驶证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伪造驾驶证一本;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查获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被告人李某喜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李某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其他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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