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76********,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驾驶船只在平湖市**街道***村东**浜河道水域内,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3.1千克,后被当场查获。经平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该河道水域属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李某某已支付上述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无某某,自愿认某某,同时,其已支付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逆变器壹只、电瓶壹只、网兜壹根、电力推进器壹只、昂刺鱼诱捕器壹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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