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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明)(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号,住大英县*****小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大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在大英县蓬莱镇双转盘名流百货大门外与被害人朱某因争抢摊位发生口角,朱某称李某所占摊位为自己所用,遂叫李某将骑乘的电动三轮车挪开,李某以该处为公共用地为由拒绝离开。后朱某采取拉拽的方式将李某从电动三轮车上拉下来,在拉扯过程中,朱某用拳头击打李某面部,李某被朱某击打后用拳头将朱某右眼打伤。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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