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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明)(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市,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8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后榆花园2#1-1-1,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骏,男,1963年11月13出生,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朋友。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G****2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路***街西500米处,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辽G****2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呼气、抽血过程现场照片复印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劣迹查询表等;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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