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14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票市305省道421公里700米处,与由南向北王立辉驾驶的辽ND9186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又与由北向南闫志才驾驶的辽N0608D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经检验鉴定,李某某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61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全部损失,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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