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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春梅)(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02时20分左右,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巷安厦停车场倒车过程中,其所驾驶车左后部与徐某某所驾云******号小型轿车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取证证实:李某某醉酒后(送检李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9.20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过错,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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