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1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委会***自然村***号。因犯受贿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BA***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南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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