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9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现住克拉玛依区**家园**幢一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前任妹夫)约至克拉玛依区西环路****有限公司办公室,双方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双方互掷酒瓶,致使王某某右手小指肌腱断裂、头皮裂伤。经鉴定,王某某右手小指伤情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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