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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晶)(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办事处**社区**组,现住西乡县**办事处**楼**楼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25 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西乡县**书城内闲逛时,发现一部紫色苹果11手机放在一张小圆桌上,遂将该手机盗走并离开现场。后因无法解锁放在自家卧室抽屉里。次日受害人亲友报案,公安民警从李某某家中查获被盗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受害人杨某某。经西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紫色苹果11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445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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