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街**号,现居地:汶上县**镇**村**大街***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富路嘉瑞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汶上县**镇**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富路嘉瑞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1]1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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