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双**县**箐中药材**基地投资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双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6时许,双柏县公安局爱尼山派出所民警根据匿名群众举报,持《搜查证》对双柏县***乡**村委会***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的住宅及附属建筑进行搜查,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住宅内查获疑似射钉枪支1支、枪托1支、枪管1截、射钉弹502枚、铁砂1600克。经侦查,查获的上述物品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查获的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及物品,不起诉决定书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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