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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木奎)(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李某奎,男,195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5412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揭阳市产业园月城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24 日18 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奎(系陈某坤表舅)到揭阳市产业园霖磐镇德中村陈某坤家中准备充液化气,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奎与陈某坤的儿子陈某城吵架并准备打架时,陈某坤就走到李某奎后侧方用双手抓住李某奎的肩部,不让李某奎和陈某城发生肢体冲突,陈某城上前就用双手去推李某奎,致使陈某坤和李某奎两人就一起摔倒在地上,周围邻居见状都上前劝架制止,在陈某坤被邻居从地上扶起身时,李某奎上前用双手推了陈某坤一下,同时用脚踢陈某坤的右肋部一下,李某奎失去平衡碰撞停放在一边的摩托车,随后双方被现场围观的人围开。经揭阳市产业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陈某城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李某奎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陈某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害人陈某坤和被不起诉人李某奎于2020年3月5日达成刑事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李某奎一次性赔偿陈某坤99800元,陈某坤对李某奎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陈某坤于2020年3月5日对李某奎出具谅解书。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奎经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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