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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杨安)(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58********,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7组39号,住达州市达川区健康巷313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上午8 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达州市通川区北外坐车来到通川区碑庙镇农贸市场,以买汤圆面帮忙找零钱为由,趁高某某不注意将其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盗走,随后被高某某发现现场抓获并追回被盗现金。现李某某对其实施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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