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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杰)(公开版)_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人,住和政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10分许,李某酒后驾驶甘NL9***小型轿车行驶至和政县横街路段时,被和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9.60mg/100ml。

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事实由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诸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共同证明了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李某无前科,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低、证照齐全,行驶路段人员车辆稀少,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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