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3********,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住址:河南省宝丰县某某乡某某村**号。宝丰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底起,宝丰县某某镇某某村与某某村因某某水库附近土地使用问题发生矛盾。经某某镇政府协调,在某某水库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均不能使用附近土地。2020年6月10日上午,宝丰县某某镇张庄村村支部书记张某乙带领村民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到某某水库北西段挖沟埋电线。当天上午10时许,某某村村支部书记李某丁向某某镇镇长王某某反映张庄村在某某水库挖沟、开荒情况。当天上午11时许,某某镇副书记张某戊到某某水库制止张某乙等人铺设电线。某某村村委会副主任李某乙(另案处理)、村委会委员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该村秸秆禁烧值班点,召集村委会委员张某甲、本村村民李某丙、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以上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木棍、镰刀乘坐李某庚、李某辛驾驶的面包车到某某水库北西段,李某甲等人到现场后,用木棍敲打被害人张某戊的豫D*****号某某牌小型轿车,并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烂,李某甲、李某己等人将车门拉开踹被害人张某戊。李某甲等人又到被害人张某乙跟前,双方因用地问题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等人殴打张某乙,李某丙用随手捡拾的石头砸张某乙头部。张某乙头部受伤后,李某甲等人乘车离开现场,张庄村村民张某丁、张某丙上前拦豫D*****号面包车,该车继续向前走,将二人推行3米左右,后逃离现场。
经宝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张某戊的豫D*****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的损失认定总值为1470元。另查明,被害人张某乙放弃伤情鉴定。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乙25万元,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取得被害人张某戊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张某戊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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