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昆明市水源地寻甸县清水海保护区海头村环保工程项目材料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号,无前科。李某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决定对李某乙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昆明中标了昆明市水源地寻甸县清水海保护区海头村环保工程项目,委任李某甲为该项目部负责人,由李某甲负责具体施工,李某甲又聘请李某乙为项目部材料采购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所购买的部分建筑材料没有依照税法规定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了用增值税发票到业主方结算工程款,并给中标企业银鹰公司抵扣税款,李某甲、李某乙,通过李某乙的朋友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9%的开票费向云南红河盛通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任何实际业务,系专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设立的空壳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897500元,交给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结算工程款并抵扣税款,共抵扣税额人民币399655.25元。
2019年11月21日,李某甲、李某乙主动到广丰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向广丰区税务局补缴了所抵扣的所有税项及滞纳金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记录、归案情况说明、基本案情说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企业登记信息、企业变更信息、企业投资方信息、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广丰区税务局抵扣信息、完税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3、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主动到广丰区税务局补缴税款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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