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4日18时许,在鑫德西郡A区6号楼1单元302室内齐某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齐某某被李某用电热水壶内的开水烫伤,齐某某后背、胳膊、颈部被烫伤。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9日委托浑江区社区矫正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李某进行社会调查,白山市浑江区司法局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2020)浑社区矫调评字第9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被不起诉人李某适用社区矫正。2020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和被害人齐某某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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