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2 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为穆某某(另处)在高某某(另处)处以270.00元价格购买准驾车型D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获利33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购买的假证并未实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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