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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中旬,在四平市铁东区中华新城小区内墙上看见一张办证的广告,通过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并添加办假证w 微信,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假的居民身份证,用以在经过四平市铁东区石岭收费站时不交过路费.李某甲使用假身份证逃避交过路费一次,后再次使用这张假身份证逃避交过路费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查获经过;3.抓获经过;4.户籍证明;5.扣押笔录;6.扣押决定书;7.扣押清单;8.无犯罪记录证明;9.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假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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