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新城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6日0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小型客车沿井冈山市石市口泰井高速公路连接线由东往西至丽洲山庄路段时,追尾碰撞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黎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导致两车受损、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黎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于1月26日02时50分许在家中死亡。2020年02月01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黎某某符合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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