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村**组,非××代表、非××委员、群众。2020年1月16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宁县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新宁县城方向返回新宁县**镇**村**组家中,20时18分许,车辆行驶至G207线3242km+575m新宁一渡水镇一渡水村路段,因夜间遇雨天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道路前方行人观察注意不够,临危措施不当,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右前部与道路前方路边的被害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2月7日,经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公交字[2020]第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向新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办案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轻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车辆卡口照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害人赵某某户籍信息、报警记录、到案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相关书证;
3.证人蒋某某、赵某某等证人证言;
4.新公物鉴(法病)字[2020]J-005号检验报告、湘程盛司鉴所[2020]技鉴字第1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6.新公交认字[2020]第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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