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驾驶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车,沿309国道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肥乡区翟固村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肥乡区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研究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积极赔偿被害人,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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