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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徐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宏兴路监理站路口至物探局岗路段处时,被徐水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现场对李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相对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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