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号**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1时4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A****T号红色尼桑牌小型轿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峪沙河桥路段,被在此执勤的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大队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22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信息查询、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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