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大吾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5时许,李某某驾驶冀A*****小轿车,在平山县正义路隆和家园小区门口倒车时碰撞到杨某某家防护网,造成车辆及防护网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41.8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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