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D*****号白色奇瑞牌小轿车拉载其妻子白某某来到**镇街道*****饭店和杨某某一起吃饭喝酒。席间李某某喝了二瓶半雪花牌啤酒,白某某未饮酒。23时许,李某某驾车拉载白某某回**镇**街道,途经**街道时被泾阳县交警大队桥底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民警将李某某带往**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血样进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0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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