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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中共党员,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搭载朋友许某某,由湘潭市**方向沿着湘潭市雨湖区**大道往**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护潭广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随后,处警民警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提取李某某的血样。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5.485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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