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6********,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现住址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雇佣陈某某代驾闽E*****小轿车,至漳浦县**镇**村路段时,因车辆掉头问题与陈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用拳殴打陈某某胸部数下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右侧第4、5、6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陈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并履行完毕,取得其书面谅解。同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杜浔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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