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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湖南省茶陵县**客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上龙下**号。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9月17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群众代表、侦查员、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9时20分许,陈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湘******重型平板货车(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4825kg)装载一辆重23130kg的挖掘机行驶至茶陵县**镇**村**路组**路面后,相对碎石路面驶来一辆三轮摩托车,陈某驾车倒车让行过程中驶向G322线路面,此时遇李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公路客运性质的湘******中型普通客车搭载30人(该车核定载人数19人)以48km/h的速度沿G322线自北往南直行驶来。致使湘******重型平板货车装载超出货厢尾部边沿2.5米的挖掘机臂与湘******中型普通客车右侧面相刮撞,造成湘******中型普通客车上乘员张某某、欧阳某某、易某某、谭某、谭某甲和肖某某受伤及湘******中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4日,此案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驾驶公路客运性质的中型普通客车搭载30人上道行驶,属于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0日,茶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17日,李某某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其驾驶严重超员的公路客运性质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超载12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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