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楼**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D86***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九台区东转盘行驶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截。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2.98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公民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
3. 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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