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31990********,朝鲜族,硕士研究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9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保安寺街西向东行驶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平二大队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李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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