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刘集镇楸树李村楸树李30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1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邓州市北京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3.75mg/100ml。经南阳众义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辆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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