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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附近,酒后无事生非,持菜刀、折叠刀无故辱骂、恐吓被害人徐某某,经被害人及路人制止后李某某即停止侵害行为。被害人当场报警,李某某当场被传唤到案。李某某所持菜刀、折叠刀均已被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其经制止后即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的后果,应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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