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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6050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址蒙城县**镇***村**庄040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新怀,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半个月审查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本市山南新区漫悦湾项目部分木工工程,后李某某陆续联系赵某某、程某甲、武某某、程某乙、孙某某等班组共100余名工人进场施工。2019年8月初,李某某与上海某某公司发生纠纷,李某某遂停止施工,上海某某公司以李某某违约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致使李某某无力支付上述班组工人495976.45元工资。在上海某某公司、李某某及工人们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某离开淮南,手机无法取得联系。2019年11月底至12月中旬,赵某某、程某甲、武某某、程某乙、孙某某5个班组共60名工人以被上海某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陆续向淮南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进行投诉。2019年12月30日,上海某某公司将应支付给李某某的358286.45元工程款转至淮南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2019年12月31日,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20年1月6日10时前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但到期后李某某未能支付。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决定立案后,李某某将剩余应支付的137690元工资款转至淮南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后由银行将495976.45元工资款全部发放给工人。赵某某、程某甲、武某某、程某乙、孙某某等班组工人均对李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程某甲、武某某等人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并取得了工人的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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