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绥中县*****医院,因同院医生任某某在其办公室安装监控侵犯其隐私,李某某以报警抓人为要挟手段,勒索任某某人民币9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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