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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洞县*****村人现住本村农民。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的晋******号轮式联合收割机由西向东行驶至洪淹线8KM+10M处(**村路段)准备转弯时,与粟某某驶由北向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收割机的左侧前部与二轮摩托车右侧前部发生碰撞刮擦,粟某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的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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